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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政策实施标准明确。专家:进一步提高征
人民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车克猛)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资源税相关政策实施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主要从资源税欠缴情况、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税目、特殊情况下应税产品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持续偏低的正当理由,定义应税产品为自用自有资源。 202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近年来,资源税法在深入实施过程中,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以下问题:税目争议较大,部分畅销产品定义不够详细,关联交易低价认定原因不够明确。征收管理实施的相关规则和标准有待明确。公告明确,各级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组织收缴的税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在建设项目批准的项目用地上开采并直接用于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生产的凝析油、与原油分离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油气田分离的混合轻烃的税目d 来自天然气。针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回收特定矿物和利用资源生产粒状砂石两种情况细化了相应税目。在资源税征收事项方面,公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煤炭原矿、选矿产品、选矿产品以及征税人实际征管矛盾较为激烈的轻稀土、中重土、原矿、选矿产品等重要战略资源的概念界定。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公告列举了四种属于明显低估关联交易正当理由的情形。对不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予以监管。纳税人按照规定销售该税品。公告同时明确了税前扣除、减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并详细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该公告对于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保障税收执法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伟认为,明确资源税政策实施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税法实施差异,防止因政策理解偏差而引发征收纠纷。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导,提高了征管效率,还避免了损失税收收入并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收管理中两岸争议较多的问题落实明确细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制和绿色税收制度的重要一步。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资源税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更好调整资源税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资源综合节约和高效利用,促进绿色发展。